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宝处〔2020〕132019002193号》中,涉及到上海日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19002193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日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日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67449082735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豪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1000号A幢303室生产了30盒SL-232型验光镜片,系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于10月30日将其中28盒配送给辖区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库存2盒。截至2019年12月5日,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直将上述验光镜片存放于待验区,亦未向当事人交付货款。上述SL-232型验光镜片单价167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0100元,无违法所得,涉案工具有焦度计1台,涉案物品有包材5盒。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6012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