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民康医药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09-05 11:18:15    来源:  作者:北京市药监局
北京市监局行政处罚《(京延)食药监械罚〔2020〕100012号》中,涉及到北京延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十分店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械罚〔2020〕100012号
案件名称: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延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十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91110229344247322W
法定代表人:张亚新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处罚依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709只;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780元;3、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人民币14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7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20-04-30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