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何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支付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一百一十元;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发布停止使用涉案药品的公告。
被告人何某某、朱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零二百元至三十四万元不等;支付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元至五十万三千五百二十元不等;在菏泽市主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发布停止使用涉案药品的公告。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西药和中药材,在自己经营的“骨科经络养生馆”内粉碎、加工、包装,生产没有批号的“中药补肾丸”,并发展何某某为下线代理,以每瓶90至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共计800瓶。
何某某通过微信,发展朱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为下线代理,以批发价180至230元、零售价300至350元不等对外销售“中药补肾丸”,将“中药补肾丸”销向了社会不特定人群。经鉴定,该产品中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且检验结论显示所含西地那非不符合相关标准,为不合格。“中药补肾丸”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被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