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妃胖了玫瑰纯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2020-11-01 11:21:44    来源:  作者:新疆药监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新药监妆〔2019〕10号》中,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妃胖了玫瑰纯露等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遭处罚。

经调查取证,2018年至今,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接受其他化妆品公司委托,生产了“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共计1520瓶,销售142瓶,单价10元至20元不等,合计销售金额2080元。生产的化妆品均无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你公司召回的 “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1378瓶;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3、处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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