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新药监妆〔2019〕1号》中,新疆和田阳光沙漠玫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等违法行为遭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你公司核准生产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你公司生产销售的22瓶欧睿儿祛斑美白玫瑰精油(批号:8191901002、2601901001、2601808001、2601811002)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查,你公司自2017年至今销售的美白类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200.56元。
(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的行为。你公司2018年至今生产销售的欧睿儿祛斑美白玫瑰精油(批号:8191901002、2601901001、2601808001、2601811002)等22个品种共计283盒化妆品未检验即出厂销售。
(三)使用旧包装的的行为。你公司2018年至今使用旧包装生产销售欧睿儿保湿抗皱玫瑰精油(卫生许可证号: 2010卫妆准字(24-xk)第0030号 ,批号:7721901002、093191901001、0931811002)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一)针对未经许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欧睿儿祛斑美白玫瑰精油22瓶(批号:8191901002、2601901001、2601808001、2601811002);2、没收违法所得4200.56元;3、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21002.8元;罚没款合计25203.36元。
(二)针对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停产3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针对使用旧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停产3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