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为河北省人。苗某甲自2018年起,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廊坊市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日本)PITTA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苗某甲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天津市个体经营者毛某某、狄某某等人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郭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乙明知被告人苗某甲生产、销售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系假冒PITTA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
经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口罩不是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设定标准。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2月4日将被告苗某甲、苗某乙抓获。涉案口罩及作案工具均已被依法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