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武罚〔2020〕7号),武汉比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邦美施清痘修复凝胶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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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鄂药监武罚〔2020〕7号
案件名称:武汉比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武汉比黛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邦美施清痘修复凝胶(规格30g/支/盒,批号WHBD113A),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倍他米松醋酸酯”。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该批次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