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荆门药罚(2020) 4号),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遭处罚。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鄂药监荆门药罚(2020) 4号
案件名称: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经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技术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0年12月31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