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严重用药隐患

2009-11-05 20:09:58    来源:  作者:

    以“消”字号面目出现。这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最为普遍,多以外用擦剂、洗剂、栓剂等形式出现。主要采用激素类、抗菌类药物为成分,然后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来标识适应范围和用法用量。

    以“健”字号外衣伪装。这种产品多以中药类膏药贴为主。采用标识组方、表述保健功效的方式进行包装,其中保健功效的描述和同类药品的适应症一模一样。这类产品目前主要集中在骨病、风湿病和跌打损伤等症状上。

    以“械”字号模样上市。这类产品主要是前几年由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一些含药类的二类医疗器械,多集中于膏药贴类。

    以“食”字号身份混迹市场。这类产品多为中药类、滋补类、维生素类产品的变异。主要表现为产品名称、成分、适应范围与药品一模一样,就是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如“维生素C泡腾片”、“金银花露”、“阿胶补血颗粒”等。另外,还有一些以“妆”字号、“监”字号形式出现的产品。

    影响:

    构成严重用药隐患

    “这类产品,虽然从审批文号来看不是药品,但从其成分组成、作用机理等看,本质上属于药品。但是与药品严格的审评、审批程序相比,这些‘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审批相对简单。这类产品的上市,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而且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隐患。”药监负责人认为。

    记者了解到,按照《药品管理法》,所有生产药品的行为都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须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药品方可上市销售。根据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这表明,抗生素、激素等不得作为消毒产品的原料。也就是说,抗生素、激素作用于人体须按药品进行管理。

    再者,对人体用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经过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等环节,获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并且在研发、生产中还必须执行有关规范。而这些“非药品”的研制过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非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量管理规范,上市后也不像药品进行严格的ADR监测,与药品相比,其没有任何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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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72发表于 2016-01-31 17:20:27
我想说他们这些为保健品还是药品也好是从哪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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