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赖诺普利片
- 【商品名/商标】
仁和
- 【规格】10mg*21片
- 【主要成份】赖诺普利。
- 【性状】仁和赖诺普利片为白色或类白色片或着色片。
- 【功能主治/适应症】
高血压:本品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及肾血管性高血压。可单独服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充血性心力衰竭:本品可与洋地黄或利尿剂相配合作为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辅助治疗。急性心肌梗塞:本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后24小时内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能预防左室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的发展并提高生存率。患者在合适的条件下应接受常规推荐的治疗如溶血栓药、阿司匹林以及β-受体阻滞剂。
- 【用法用量】本品吸收不受食物影响,可在饭前、饭中或饭后服用,日服一次。1、原发性高血压: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通常建议起始剂量应为2.0-5mg,有效维持剂量为每日10-20mg。剂量应按血压的变化来调整,每日最高剂量为40mg。肾损伤的患者、不能中断利尿剂治疗的患者、因种种原因血容量减少和/或血钠降低的患者以及肾血管性高血压的患者,应服用较低的起始剂量。2、使用利尿剂的患者:开始用本品治疗时可能会产生症状性低血压,同时使用利尿剂的患者更有可能出现症状性低血压。由于这些患者血容量减少并且/或钠流失,所以应慎重合并用药。在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2-3天应停用利尿剂。对利尿剂不能停用的患者,本品治疗应从5mg开始,以后的剂量调整应根据血压来进行。如有需要,利尿剂可以重新使用。3、肾功能受损时剂量调整:肾功能损伤患者应按列出的肌酐清除率的界定来调节剂量(包括在透析的患者)。剂量和服用的次数应按血压高低调节。逐步增加剂量直至血压被控制或至最大日剂量40mg。4、肾血管性高血压:对某些肾血管性高血压患者,特别是两侧肾动脉狭窄或单肾动脉狭窄患者,在首次服用本品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反应,所以建议2.5mg或5mg的较低的起始剂量,然后再根据血压来调节剂量。5、充血性心力衰竭:对利尿剂和/或洋地黄不能活当控制的患者,可加用本品,开始剂量为每日一次2.5mg,通常有效剂量范围为5-20mg。6、急性心肌梗死:本品可在心肌梗死症状发生24小时内应用。首剂给予5mg口服,24小时后及48小时后再分别给予5mg,10mg口服,随后每天10mg。低收缩压的病人(收缩压为120mmHg或以下)或梗死后的三天内病人应给予较低剂量(2.5mg)(参见【注意事项】)。如果发生低血压(收缩压低于或等于100mmHg),每日5mg维持量可在必要时临时降至2.5mg,如果低血压持续存在(收缩压低于90mmHg持续一小时以上)应停止使用本品。用药应持续六周。出现心衰症状的患者应继续使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中“心衰”部分)。本品可与静脉或透皮吸收的硝酸甘油合用。
- 【不良反应】与其它的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相似。常见咳嗽、头昏、头痛、心悸、乏力等,咳嗽为干咳,往往是不能应用本药的主要原因。
- 【禁忌】1.对此产品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2.使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治疗曾引起血管神经性水肿者禁用。3.孤立肾,移植肾,双侧肾动脉狭窄肾功能减退者禁用仁和赖诺普利片。
- 【注意事项】症状性低血压:症状性低血压在无并发症的高血压患者中很少见到。在接受本品治疗的高血压病人中,如存在低血容量的情况,例如:利尿剂治疗、低盐饮食、透析、腹泻及呕吐时(参见【不良反应】),症状性低血压更易发生。患有充血性心衰竭的病人,无论是否伴有肾功能不全,都有曾发生症状性低血压的报道,严重心力衰竭患者症状性低血压发病机会更高。在使用大剂量利尿剂、低钠血症或肾功能不全时表现更明显。此类病人,需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且应随时观察病人情况以调整本品和/或利尿剂的剂量。同时应考虑缺血性心脏病或脑血管病的患者,血压过分下降会导致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一旦发生低血压情况,病人应仰卧,如需要应静脉输注生理盐水,一次短暂低血压反应绝不是继续服用的禁忌,一旦扩容后血压上升,再用药通常是可行的。对血压正常或较低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服用本品会进一步降低血压,这种情况是预料之中的,不须停止治疗。如产生症状性低血压,可能需要减少本品的用量或停止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时的低血压:急性心肌梗死病人在用血管扩张剂治疗后有进一步血液动力学恶化的危险时,不能用本品治疗。这些病人收缩压常为 100 mmHg 或更低或为心源性休克。在心梗发生后的三天内,若收缩压为 120 mmHg 或更低,应该减少用量。若收缩压为 100 mmHg 或更低,维持量应减至 5 mg 或临时减少至 2.5 mg。若低血压持续存在(收缩压低于 90 mmHg 持续一小时以上)应该停止使用本品。肾功能损害:对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用 ACE 抑制剂后产生的低血压可导致肾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曾经有可逆性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报道。在一些患有双侧肾动脉狭窄或独生肾的肾动脉狭窄的患者中,用 ACE 抑制剂治疗后曾观察到血尿素和血清肌酐增加,停止治疗后可恢复,此种情况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易发生。无明显肾血管病变的高血压患者,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曾有轻微和短暂的增加,特别是本品与利尿剂同时服用者。这种情况在己有肾功能不全的病人身上尤易发生,必要时需要减少及/或停止服用利尿剂和/或本品。伴有肾功能低下的急性心肌梗死病人不宜开始本品治疗,肾功能不全的定义为血清肌酐浓度超过 177 mmol/L 及/或尿蛋白超过 500 mg/24 h。如果在用本品治疗期间肾损害加重 (血清肌酐浓度超过 265 mmol/L 或治疗前的两倍),医生应该考虑停止使用本品。血液透析:经历特定的血液透析程序的病人(例如用高滤过性膜 AN69)及合并用 ACE 抑制剂的病人中己有过敏反应的报道。此类病人应考虑用不同类型的透析膜或用其它类的抗高血压药物。过敏/血管性水肿:罕有报道使用包括本品在内的 ACE 抑制剂时病人出现面部、手脚、口唇、舌部、声门和/或喉部的血管神经性水肿的情况。如由此情况发生,应立刻停止服用本品并采取适当的监护直至症状完全消失。如此情况只局限在面部及唇部,一般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使用抗过敏药可减轻症状。与血管神经性水肿相关的喉头水肿可能是致命的,因为舌、声门及喉头水肿极易引起呼吸道阻塞,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治疗,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 1:1000(0.3 毫升至 0.5 毫升)。既往曾发生过血管神经性水肿的病人,即使发生原因与 ACE 抑制剂无关,其接受 ACE 抑制剂治疗时出现血管神经性水肿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参见【禁忌】) 。脱敏:在脱敏期间接受 ACE 抑制剂的病人可以抵抗过敏反应,以抵抗过敏反应,同样的病人临时停用 ACE 抑制剂可避免过敏反应,但如再接受过敏源刺激,过敏反应会再发生。咳嗽:曾有报道显示使用 ACE 抑制剂可引起咳嗽,其特征为无痰性、持续性咳嗽,停药后可消失。ACE 抑制剂引起的咳嗽应考虑成为诊断不同咳嗽的一项内容。外科/麻醉:对接受大手术或使用可产生低血压的麻醉剂的病人,本品可抑制继发于代偿性血管紧张素原增多的血管紧张素 II 的形成。所发生的低血压是由此机制引起,可通过扩容纠正。
-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 【有效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中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720
- 【生产地址】潍坊市寒亭区禹王北街2709号
- 【条形码】6936689110331
- 【药品本位码】869041800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