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09〕275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市价格水平,现公布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1月10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10012810283706.xls
关于公布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09〕275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市价格水平,现公布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1月10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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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兰他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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