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商品名/商标】
朴欣汀
- 【规格】100mg(4ml)
- 【主要成份】贝伐珠单抗。
- 【功能主治/适应症】
1.转移性结直肠癌:贝伐珠单抗联合以氟嘧啶为基础的化疗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2.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小细胞肺癌:贝伐珠单抗联合以铂类为基础的化疗用于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3.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贝伐珠单抗用于成人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患者的治疗。4.肝细胞癌:本品联合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5.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贝伐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紫杉醇用于初次手术切除后的Ⅲ期和V期上皮性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线治疗。6.宫颈癌:贝伐珠单抗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托泊替康用于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治疗。
- 【用法用量】总则:本品应该由专业卫生人员采用无菌技术稀释后才可输注。朴欣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首次静脉输注时间需持续90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注耐受性良好,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到60分钟。如果患者对60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么随后进行的所有输注都可以用30分钟的时间完成。建议持续贝伐珠单抗的治疗直至疾病进展为止。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贝伐珠单抗静脉输注的推荐剂量为:联合m-IFL(改良IFL)化疗方案时,5mg/kg体重,每两周给药一次。特殊剂量说明:儿童与青少年:对贝伐珠单抗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老年人:在老年人中应用时不需要进行剂量调整。肾功能不全:对贝伐珠单抗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没有进行过研究。肝功能不全:对贝伐珠单抗在肝功能不全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没有进行过研究。使用、处理与处置的特别说明:不能将贝伐珠单抗输注液与右旋糖或葡萄糖溶液同时或混合给药。不能采用静脉内推注或快速注射(Bolus)。应该由专业卫生人员采用无菌技术来配制贝伐珠单抗。抽取所需数量的贝伐珠单抗,用0.9%的氯化钠溶液稀释到需要的给药容积。贝伐珠单抗溶液的终浓度应该保持在1.4-16.5mg/ml之间。因为产品中不含有防腐剂,所以小瓶中所有剩余的药品都要丢弃掉。作为注射用药品,在给药前应该肉眼检查有无颗粒物和变色。不相容性:没有观察到贝伐珠单抗与聚氯乙烯和聚烯烃袋之间存在不相容性。采用右旋糖溶液(5%)稀释时,观察到贝伐珠单抗发生具有浓度依赖性的降解。剂量调整:不推荐减少贝伐珠单抗的使用剂量。出现以下情况,停止使用贝伐珠单抗: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形成、腹腔脓肿),涉及到内脏瘘形成,需要干预治疗的伤口裂开以及伤口愈合并发症;严重出血(例如,需要干预治疗);严重动脉血栓事件;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肾病综合征;如果出现以下状况,需暂停使用贝伐珠单抗;择期手术前4周;药物控制不良的严重高血压;中度到重度的蛋白尿需要进一步评估;严重输液反应。
- 【不良反应】最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是:胃肠道穿孔;出血,包括较多见于NSCLC(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肺出血/咯血;动脉血栓栓塞。上市后经验:贝伐珠单抗在国外上市后使用过程中报告了以下不良反应。由于这些不良反应报告均为来自样本量不确定人群中的自发性报告,因此无法真实可靠地估计其发生率和确立其与药物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全身:多(发性)浆膜炎;心血管:肺动脉高压,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高血压性脑病;消化:肠坏死、肠系膜静脉闭塞、吻合口溃疡、胃肠溃疡;血液以及淋巴:全血细胞减少;肾脏:肾血栓性微血管病(表现为严重的蛋白尿);呼吸:鼻中隔穿孔、发声困难。免疫系统障碍:超敏反应、输液反应。在上市后药物使用中最常见的超敏反应和输液反应共同表现如下:呼吸困难、潮红/发红/皮疹、低血压或高血压、氧气饱和度下降、胸痛、僵直和恶心/呕吐(参见注意事项)。
- 【禁忌】禁用于已知对下列物质过敏的患者:产品中的任何一种组份;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者其它重组人类或人源化抗体。
- 【注意事项】胃肠道穿孔: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胃肠道穿孔的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发生了胃肠道穿孔的患者中,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瘘: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瘘的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发生了气管食管(TE)瘘或任何一种4级瘘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发生了其它瘘而继续使用贝伐珠单抗的信息有限。对发生了胃肠道以外的内瘘的患者,应该考虑停用贝伐珠单抗。出血: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出血的风险加大,特别是与肿瘤有关的出血(参见不良反应)。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过程中发生了3级或4级出血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在具有先天性出血素质和患有获得性凝血病的患者中,或者在开始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之前服用全剂量抗凝血剂治疗血栓栓塞的患者中,还没有获得有关贝伐珠单抗安全性的信息,因为此类患者往往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因此,在此类患者中首次采用贝伐珠单抗进行治疗之前,应该进行慎重的考虑。但是,在接受贝伐珠单抗治疗中发生了静脉血栓的患者,同时采用全剂量华法令和贝伐珠单抗进行治疗时,3级或3级以上出血的发生率没有出现增高。肺出血/咯血: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能面临着发生严重的、在某些病例中甚至是致命的肺出血/咯血的风险(参见出血)。最近发生过肺出血/咯血(>1/2茶匙的鲜红血液)的患者不应该采用贝伐珠单抗进行治疗。高血压: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高血压的发生率有所升高。临床安全性数据表明高血压的发生可能具有剂量依赖性。对于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在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之前,应该对先前所患有的高血压给予充分的控制。在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时血压尚未控制的患者中,还没有贝伐珠单抗影响的信息。建议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的过程中,对血压进行监测(参见不良反应)。在大多数病例中,出现高血压的患者都可以根据个体情况采用标准的抗高血压治疗充分的控制血压。对于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不能充分控制的明显高血压患者,或者发生了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参见不良反应以及上市后经验)。可逆性后脑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贝伐珠单抗治疗患者产生可逆性后脑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样征候/症状的报告极少。在发生了RPLS的患者中,建议采用包括控制高血压在内的特异性对症治疗,同时停用贝伐珠单抗。目前还不了解在先前发生过RPLS的患者中,重新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的安全性(参见上市后经验)。动脉血栓栓塞(参见不良反应):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在接受贝伐珠单抗联合化疗的患者中,包括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心肌梗死(MI)在内的动脉血栓栓塞的发生率高于那些只接受化疗的患者。对于已经发生了动脉血栓栓塞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有动脉血栓栓塞史或者年龄>65岁的接受贝伐珠单抗与化疗联合治疗的患者,在贝伐珠单抗治疗过程中发生动脉血栓栓塞的风险增高。在采用贝伐珠单抗对此类患者进行治疗时,应该慎重。静脉血栓栓塞(参见不良反应):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可能面临着发生包括肺栓塞在内的静脉血栓栓塞性事件的风险。发生了威胁生命的(4级)肺栓塞的患者,应该停用贝伐珠单抗,对于≤3级的患者需要进行密切的监测。充血性心力衰竭(参见不良反应):在临床试验中曾经报告了符合充血性心力衰竭(CHF)诊断标准的事件,从无症状性的左心室射血分数下降到需要治疗或者住院的有症状性CHF。在使用治疗有重度心血管病患者(如有冠心病史或充血性心力衰竭)时应谨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已经观察到与单独采用化疗的患者相比较,在某些骨髓毒性化疗方案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性发热或者伴有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感染(其中某些病例甚至发生了死亡)的发生率有所增加。伤口愈合并发症:贝伐珠单抗可能对伤口愈合产生不良影响。重大手术后至少28天之内不应该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或者应该等到手术伤口完全愈合之后再开始贝伐珠单抗的治疗。贝伐珠单抗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伤口愈合并发症的患者,应该暂停贝伐珠单抗治疗,直到伤口完全愈合。需要进行择期手术的患者也应该暂停贝伐珠单抗治疗(参见不良反应)。蛋白尿(参见不良反应):临床试验结果显示在接受贝伐珠单抗与化疗联合治疗的患者中,蛋白尿的发生率高于那些只接受化疗的患者。在采用贝伐珠单抗进行治疗的患者中,4级蛋白尿(肾病综合征)并不常见。如果出现了4级蛋白尿,就应该永久性地终止贝伐珠单抗治疗。超敏反应,输液反应(参见不良反应):患者可能处于发生输液反应/超敏反应的高风险。建议应当与所有治疗用人源化单抗输注时一样,在贝伐珠单抗给药期间和给药后密切观察患者。如发生反应,应中止输注,并采取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需进行系统性的术前用药。驾驶和使用机器的能力:有关贝伐珠单抗对驾驶和使用机器的能力的影响还没有进行过研究。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贝伐珠单抗治疗可能增加导致驾驶或机器操作能力削弱的或者导致心智能力下降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 【药物相互作用】抗肿瘤药物对贝伐珠单抗药代动力学的影响:根据群体PK分析的结果,没有观察到合用的化疗与贝伐珠单抗代谢之间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贝伐珠单抗单药治疗与贝伐珠单抗联合α-2a干扰素或者其它化疗(IFL,5-FU/LV,卡铂-紫杉醇,卡培他滨或多柔比星,顺铂/吉西他滨)相比,对贝伐珠单抗清除率的影响既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也不具有临床方面的相关差异。放射治疗:目前还没有确定采用放射治疗和朴欣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进行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C级: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胚胎死亡等),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研究,或尚未对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使用。妊娠期禁用朴欣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建议在最后一次贝伐珠单抗治疗后的至少6个月内都要采取避孕措施。哺乳期母亲:建议妇女在采用贝伐珠单抗进行治疗时停止哺乳,并且在最后一次贝伐珠单抗治疗后的至少6个月内不要采取母乳喂养。
- 【老年患者用药】参见“动脉血栓栓塞”内容。
- 【贮藏】应该在包装上标示的有效期之前使用。避光,2℃-8℃在原包装中保存和运输。不要冷冻保存。不要摇动。
- 【有效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东曜药业有限公司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东曜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210049
- 【生产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120号
- 【条形码】6974539850020,6974539850051
- 【药品本位码】86910106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