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中药”胶囊网上售卖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刑,案涉羚贝咳喘胶囊。
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孙某看到有人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中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等相关内容的广告,孙某添加该人为好友,从其处购买张贴有标签注明成分均为中药的“某某风湿关节炎胶囊”“某某羚贝咳喘胶囊”等,并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信息进行销售。后因种种原因,孙某货源不充足。为了不流失客户,孙某遂在网上搜索、查询相关药物的疗效、用法,并通过多个购物软件购买车前草粉、灌装器等材料后,自行配料、混合、包装制作“中药”胶囊,张贴“某某风湿关节炎胶囊”的标签后进行销售。
至案发,孙某陆续向其上线转账、汇款累计9万余元用于购买“某某风湿关节炎胶囊”“某某羚贝咳喘胶囊”,每瓶价格为20元至25元不等,自行制作“中药”胶囊300余瓶。这些胶囊中,除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195瓶外,其余均被孙某以每瓶30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售卖完毕。
经鉴定,孙某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并销售的“某某风湿关节炎胶囊”“某某羚贝咳喘胶囊”均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综合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