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监局在2024年5月23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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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4〕7号
案件名称: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500569075971H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吉彬
主要违法事实: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生产谷精草(批号:20211001)89.2kg(其中包括成品检验用和留样0.5kg(已检验使用0.037kg),库存7kg),将批号为20211001的谷精草销售给北海市海城区家家康大药房等71家单位,销售数量为81.7kg,销售单价为76元/kg-95元/kg不等,销售金额为6699.00元,库存7kg,召回产品数量为46.07kg。该批次谷精草货值金额为7604.30元,违法所得为2903.4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谷精草(批号:20211001)53.533kg;2.没收违法所得2903.40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5倍即150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4年5月29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