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监局在2024年7月8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分流罚〔2024〕1号
案件名称: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881MA5L88705B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谷精草(批号:20211001)购进谷精草(批号:20211001;包装规格:0.5kg/包)共1kg,购进金额为95.00元,于2022年6月10日将该批药品以342.00元/1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某卫生院。该批药品销售给卫生院后被全部用于抽样,无法执行召回。形成实际销售1kg,销售所得342.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贰元(¥342.00)。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