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是指为了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国家谈判药品、享受医保待遇,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单独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保障政策。
第三条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单列支付药品目录》按商品名管理。
第四条 《单列支付药品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第五条 纳入《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品”,下同),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
(二)适于门诊治疗使用。
(三)适应症为我省统一发布实行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被全覆盖的治疗用药。
(四)使用周期较长(疗程12周及以上),或年费用较高。
第六条 国家谈判药品若有多个适用病症,其中一些病症未被门诊特殊病种覆盖的,该药品纳入《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