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23号)中,标示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馫香秀薰衣草祛痘修护液检出禁用原料,详情如下:
序号:5
标示产品名称:馫香秀薰衣草祛痘修护液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委托方:济南赤道经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委托方: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山庄小区26号楼1619室,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绵阳城区霍慧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批发市场B3区一楼8、9号
包装规格:15ml
标示批号:202103H006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3/18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鲁G妆网备字2021001403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37
检验机构名称: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不符合规定项目: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林可霉素
检验结果:2322μg/g、6μg/g、7μg/g
规定要求:不得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