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中,四川宏康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详情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宏康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581527XM
法定代表人:李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23元/盒的单价,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杨某处购进120盒凉血解毒颗粒(批号:230501)。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凉血解毒颗粒以30元/盒的单价,分别销售至深圳市永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6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4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