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佰纳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违规生产被处罚

2024-07-18 14:01:51    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作者: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4〕4号

当事人:佰纳黛丝(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864037621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65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德生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当事人的受托生产企业佰纳黛丝(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库房存放有当事人委托佰纳黛丝(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40304的荣生堂美颜露化妆品成品93盒,在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有该化妆品的执行标准编号。在库房内发现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包材1400个。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及包材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佰纳黛丝(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佰纳黛丝公司生产批号为20230610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霜和批号为20230610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油,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放行等相关记录。产品的入库单和销售出库单显示,以上产品于2023年6月19日入库各66瓶,合计66套;2023年10月14日发给当事人66套,单价***元/套,合计7920元。2024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委托佰纳黛丝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产品生产过程中无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未执行对受托方生产活动的监督制度,未对生产的上述批次化妆品进行审核上市放行。产品的销售票据显示2023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元/套的价格,销售给名为***的客户66套,合计销售金额7920元。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荣生堂美颜露、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霜和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油化妆品备案人,委托佰纳黛丝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批号为20240304荣生堂美颜露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编号及“产品名称”引导语,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上产品共生产100套,生产放行入库98套,内部员工领用5套,库存93套,该产品尚未出库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注销该化妆品备案。

当事人在委托生产批号为20230610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霜和批号为20230610荣生堂尊宠养护套臻淳油过程中,受托企业佰纳黛丝公司生产的以上产品无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当事人未对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进行审核并记录;未执行对受托方生产活动的监督制度。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以***元/套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名为***的客户,销售金额7920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召回通知,客户反馈产品已全部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天津佰纳黛丝化妆品厂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荣生堂美颜露批生产记录以及外装标签照片、荣生堂美颜露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礼品领用单申请、情况说明、销售出库单、产品召回通知单和产品销售声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三办)罚告〔202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批号为20240304荣生堂美颜露的外包装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编号及“产品名称”引导语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和第九条第一款“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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