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监测与评估体系。加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监测和患病、死亡等疾病负担评估,落实各级监测责任,提高监测效率及质量。规范信息管理,保护患者隐私与数据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实施综合保障,减轻患者疾病负担
(十五)采取综合医疗保障措施。做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病前、病中、病后的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管理药物的可及性,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推动不同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高患者长期治疗依从性。(国家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
(十六)加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完善人才结构。加强医教协同,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支持高校设立呼吸康复、呼吸治疗、医学前沿交叉、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着力培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复合型、实用型和领军型人才。强化医疗卫生人员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控知识技能的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集中力量加快科研攻关。聚焦发病机制、疾病模型构建、临床表型异质性、危险因素综合防控、防治新技术、疾病筛查等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基础前沿研究、诊疗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部署。充分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其协同网络在临床研究、转化应用方面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提升我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的整体科技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协同,密切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纳入地方重要民生工程,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省级技术支持单位,统筹推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与健康中国其他有关专项行动;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的动态评估,督促各项目标和任务完成。(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