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案,涉案产品为“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
案件情况:2024年6月4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在12315平台接到举报称福建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福建省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箱“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共160支,进货价10元/支,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因该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经执法人员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的备案资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原森堂妙研专卖店销售了19支,销售价格18.9元/支,货值金额3024元,违法所得359.1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购进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两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相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为主要违法行为,应择其处之。同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节轻微,对当事人予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森堂牌无患子草本炫亮护理牙膏”141支;2、没收违法所得359.1元;3、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23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