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2024-10-18 15:04:48    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

《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的出台目的和目标任务?

为加强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及引入具备能力的快递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代煎及配送质量,根据《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并在本机构内开展代煎服务。医疗机构代煎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可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本规范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中药代煎服务。

三、执行标准一: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一是医疗机构可以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对代煎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第二条)。

二是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处方合法性进行审核,毒麻中药饮片不能委托代煎(第五条第一款)。

三是医疗机构负责中药饮片代煎剂的发药工作,并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第五条第二款)。

四是医疗机构对委托代煎全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委托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履行后都有相应管理责任(第六条)。

四、执行标准二:可以委托中药饮片代煎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院内提供代煎服务,不满足临床需求方可委托代煎。为了方便社区居民看中医、吃中药,结合目前实践情况,还规定了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要,对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代煎(第三条)。

五、执行标准三:受托企业的基本条件?

受托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关于中药煎药室和中药饮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满足开展中药饮片煎煮和运送所需要的水、电、气、设备、运输工具等条件,并符合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同时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未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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