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化、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4〕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群众购药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结合我市药品流通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店面标识
(一)积极引导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药店”)规范悬挂符合要求的“绿十字”灯箱(见附件1),提升药店认知度和美誉度。
(二)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以连锁药店为重点,在平原新城和生态涵养区启动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全面优化完善,逐步实现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三)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北京市药店牌匾标识设置导则》(见附件2)有关要求,增加24小时药店和医保定点字样,提升群众购药的便利性。
(四)药店原有牌匾可继续使用。新开办药店应规范悬挂“绿十字”灯箱,连锁总部负责下辖门店灯箱标识的统一规范。
二、规范店内药品分类陈列
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类管理机制,推行合理布局、分类摆放、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经营模式,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实现对药品零售环节风险的有效控制。
(一)严格特殊药品管理。对于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的存放、展示、处方调配和发药区域应与其他药品经营区域严格区分,实现专区经营、专人管理。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本着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如果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炮制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药品零售企业可开架销售,群众在药品零售企业选购时无需处方即可购买。
(三)严控药品采购渠道。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查药品购进渠道、产品资质、购销票据,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资质药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