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指南所称“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技术规范所列项目,调整制定为以下方式:“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
12、本指南所称的“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
13、本指南所称“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动态)”“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全身)”中所指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y照相机、SPECT、SPECT/CT等单光子发射的显像设备完成的平面静态显像。本项目已包含3个及以内的体位检查,每增加一体位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加收。
14、本指南所称“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静态)”“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动态)”、“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的“部位”,指头颅、颈部、胸部、腹部(肝、胆、脾、胰、双肾、胃部、肠道)、盆腔、泌尿系、四肢、其他未列部位。最高收费不超过3个部位。
15、本指南所称“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中的“局部”指扫描长度70CM,“躯干”指扫描范围从颅底到大腿中上部,“全身”指扫描范围从头到脚。
16、本指南所称“对比剂”中的药品类对比剂按零差率销售。
17、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放射检查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并执行现行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实现患者可通过便捷方式阅读本人检查资料、同行可跨地区跨机构调阅检查资料、医保部门可核查已上传的检查资料;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
18、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患者自愿选择基础上,若提供“数字胶片云存储服务”,可不再提供实体胶片。将减少实体胶片打印节约的成本,用于补偿数字胶片服务成本。医疗机构在常规提供影像资料后,如需额外提供影像资料,可收取相应费用。
19、本指南中核医学相关检查项目均不含放射性药品费用。
20、本指南中“负荷显像”按2次计费。
21、本指南中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22、各类引导类项目拟在临床辅助操作类立项指南中另行立项。
23、医疗机构应将影像资料上传至本地医保系统。
24、本指南所称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是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进行的放射检查诊断,不得与主项目同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