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11-27 11:58:50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第三十一条【特殊药材管理】 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要求中药材以及生产麻黄配方颗粒的,相关中药材的采购、储运、加工及炮制、生产等过程应当符合相应管理要求。其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置专库存放、细化记录台账、完善产品追溯等,确保中药材来源和加工合法合规,落实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盗和防流弊等责任。

第三十二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 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涉及使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古生物化石相关中药材生产中药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来源和加工等合法合规;应当建立专用台账并定期核对库存,详细记录领用情况,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生产控制原则】 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内控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和内控质量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应当加强投料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净制处理。应当明确各关键工序技术参数,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率范围。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明确和细化工艺参数、生产过程控制细节及质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工艺验证】 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艺验证,可以按照提取工艺和制剂工艺分阶段进行验证,重点关注制剂质量属性的变化。

涉及多个完全相同的提取生产线和制剂生产线的,经评估可以选取其中一个代表性生产线进行验证,涵盖其实际生产情形。

中药饮片工艺验证应当体现传统属性判断标准和关键工艺参数。

第三十五条【生产投料】 中成药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批准的处方投料生产。生产用中药饮片规格应当符合相应制剂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投料量应当符合药品法定标准规定。对于清洗后直接投料提取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折干率计算投料量,保证投料量符合处方要求。

第三十六条【均一化生产】 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可以参照中药均一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研究论证,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进行质量均一化处理后投料,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提取液、提取浸膏等中间产品进一步均一化处理后制剂成型。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长期生产积累数据、生产工艺和法定标准、研究验证数据等,综合确定均一化的检测标准,建立均一化操作规程及计算方法。

实施均一化操作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或者中药提取浸膏等应当是质量符合要求的原料或者中间产品。均一化操作应当有完整记录,保证能够真实、完整地追溯。

第三十七条【灭菌工艺要求】 中药生产过程各环节应当采取降低微生物负载的措施,通过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和适宜的灭菌方式等保证微生物限度符合要求。

未在法定标准或者核准的生产工艺中明确规定,但中药生产中已实际应用的灭菌工艺,持有人应当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完成验证、研究,并按程序完善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药提取浸膏偏差控制】 中药提取浸膏收率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持有人应当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原料基原、产地稳定基础上,优化工艺参数,制定合理的收率范围,按规定报告。

当超出收率范围时,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偏差调查,对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开展研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补充申请等变更。例如,评估和研究结果表明,超出收率范围的偏差未引起处方、工艺和日服/用药量的实质变化,则可以按规定变更规格或者包装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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