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对于鼓励中药二次开发、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5月13日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以及临床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围绕其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等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对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药改良型新药应当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进行。基于有效性的改良,指提高已获批功能主治的有效性或者新增功能主治。基于安全性的改良,指不降低疗效的前提下,针对性地降低临床应用中已出现的安全性风险,最终提高获益风险比。基于依从性的改良,指患者难以使用或者不愿坚持使用的已上市中药,改良后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情况下使其依从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基于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的改良,指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剂型、生产工艺、使用溶媒等进行改良,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等。
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是在已上市中药基础上的再研究,应当基于对被改良中药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二次开发,应当遵循必要、科学、合理的原则,明确改良目的。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主要的改良情形,结合改良目的、工艺变化情况、被改良中药的研究基础等进行评估,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
本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中药研发现状及实际研发需求,针对中药增加功能主治、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等不同改良情形下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的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阐述,以期为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本技术指导原则仅代表监管部门当前对中药产业特点和中药研发规律的认识,随着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本技术指导原则也将随之更新与完善。
二、关于“中药增加功能主治”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是指增加新的主治病证或原主治病证下新的治疗目标等;或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表述,改良后拟新增用于现代医学疾病的适应症。此外,针对原功能主治进一步精准限定疾病人群特征或疗效作用特点等,可参照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