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协查事项较复杂需延期完成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平台经营者先行沟通情况,后履行相应程序。必要时,可以请求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第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执法协查回函,应当包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名称、平台经营者名称、通知书文号(编号)、回复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协查事项逐项说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不能确认的事项,或者无法协查的内容,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平台经营者执法协查回函应当加盖公章。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的应当加盖电子印章(数字签名)。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示其接收协查的相应方式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接收信息的渠道畅通。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以及现有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高效便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执法协查义务。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协查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2.执法协查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