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限在本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在本省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外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医保中药饮片目录内同名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指导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协议管理,及时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加强《目录》内药品费用审核、结算,积极推动《目录》落地执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做好《目录》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工作,并督促保障供应,要指导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我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上进行采购;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要按规定及时将《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及时做好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强化监测管理。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支付类别、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标准等;要加强对《目录》内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价格;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合理、规范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相关政策解释到位、宣传到位,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及时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三)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费用审核,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根据国家和省级要求动态更新本机构所使用《目录》内药品编码;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完整、有效的国家医保代码,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在校验编码完整、有效的基础上,采用《目录》内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发布停用的《目录》内药品代码,自发布停用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我省医保结算失效。
(四)建立和规范《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目录》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参保群众需求,结合临床实际应用需求等因素,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及年度维护。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目录》内中药配方颗粒自2025年2月28日起执行,我省既往与本文不一致的医保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政策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3.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保(工伤保险)支付管理目录数据库(202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