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对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全省统一报价规则和程序,实行“全域统筹、两轮比选、分量确定、梯度调节”的模式,由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提出拟调整项目和价格建议,在调价总量范围内按规则形成调价项目及价格。在项目上,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一老一小”的特色服务,支持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在价格上,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置的专科类别]和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开展的代表专业特点的手术类、治疗类项目,允许在本地三级公立医院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价项目数量和幅度,指导公立医疗机构采取下调偏高价格等方式扩大价格调整总量。
9. 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形成机制。省医保部门统一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2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按“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成本等要素自行确定价格,并将成本测算等情况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相关价格应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四)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0. 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评估。对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设置调价启动和约束条件,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评估,符合启动条件且未触发约束条件的即可进行价格调整。
11. 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评估。对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设置调价启动和约束条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符合条件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
12.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配合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供给失衡等,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窗口期开展调整。
(五)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综合治理机制
13.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开发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综合研判价格变化趋势。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14. 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变化情况。持续跟踪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补助、医保定点协议年度考核、医保支付、信用评价、基金监管等挂钩,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15. 加强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执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管理,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六)建立统一规范的价格管理支撑体系
16. 优化省市管理权限配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设区市两级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医保基金、医疗水平等指标变化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确定全省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区间;各设区市确定市域价格水平的浮动比例及具体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17. 完善制定和调整价格规程。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规范行政部门定价行为,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建立调价公示制度。加强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法依规改革完善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