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秀开寿中医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3-31 13:02:51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易门秀开寿中医诊所(秀开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5MA6MXG95XY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兴隆街221号
经营者:秀开寿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32426196703161133

2025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标识为治疗室隔壁间柜内查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种:1.维生素B12注射液6盒(包装标识生产企业为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4058,规格:1ml:0.5mg×10支/盒,产品批号J22051012,生产日期:2022.05.10,有效期至:2024.04,以下同);2.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18盒(包装标识生产企业为楚雄和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998,规格:2ml×10支/盒,产品批号20220106,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以下同)。根据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维生素B12注射液于2022年6月23日从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20盒,购进价格1.30元/盒,使用价格1.50元/盒,截止案发当日结存涉案劣药6盒,货值金额9.00元;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于2022年3月23日从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00盒,购进价格7.30元/盒,使用价格8.50元/盒,截止案发当日结存劣药18盒,货值金额153.00元;上述两个劣药合计货值金额为162.00元。因当事人未对诊所内使用药品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秀开寿提供的易门秀开寿中医诊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秀开寿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和具有使用药品资质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秀开寿提供的供货方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原件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情况及供货方经营资质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秀开寿提供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药品履行了验收义务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易市监药强制〔2025〕012201号)1份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对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秀开寿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来源、数量、验收、价格、管理、使用情况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提取单》(照片4张,A4纸彩色打印)4份共4页,系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的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物证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提取单》(照片1张,A4纸彩色打印)1份1页。证明当事人指认执法人员查获劣药摆放位置确认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易市监药责改〔2025〕012302)1份1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对使用药品开展自查,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第十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DVD光碟1盘,编号1号盘,含视听资料3组。序号1视听资料,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序号2-3视听资料,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秀开寿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第十一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确认书》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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