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兰县富兴北街同康堂大药房销售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咪喹莫特乳膏被查处
贺市监处罚〔2025〕50号
当事人:张燕
身份证件号码:**************1222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永丰村五社20-1号
字号名称:贺兰县富兴北街同康堂大药房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贺兰县富兴北街2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713JF37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宁药监案移[2024]11号),该移送函涉及位于贺兰县富兴北街269号的贺兰县富兴北街同康堂大药房销售不合格劣药,函中附“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咪喹莫特乳膏销售情况统计表”显示,该药房从陕西海通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抽检复检为不符合规定。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兰县富兴北街同康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药房于2023年6月27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2盒,至现场检查当日,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个体药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药店购进、销售、储存的药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盒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抽检复检为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乳膏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该药店购进价格为36.29元/盒,销售价格为55.00元/盒,销售收入共计110元。至现场检查当日,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完毕。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药品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销售明细、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厂家召回公告等产品证明资料,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宁药监案移[2024]1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3.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涉案药品进货查验、供货者资质、药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店进货及销售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并执行了药品进货查验验收制度;
5.当事人提供不合格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为不合格药品事实;
6.对当事人药店负责人张燕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药品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及落实药品进货查验验收制度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2025年2月14日,我局以贺市监罚告〔2025〕6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
本案不具备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条件。
本案发生地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本局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