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10]180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定价目录”)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品剂型;
(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调剂品种中,除国家发改委管理价格的外,均列入我委管理价格的品种。
二、医院制剂仍按我委下发的《关于我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7]1333号)文件执行,具体品种不在“省定价目录”中列举。
三、“省定价目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以我委文件为准。
四、“省定价目录”制定后,从我委原定价药品范围[即《关于公布江西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4号)、《关于公布我省新增调剂进〈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补品种)的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360号)]中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原制定的价格废止,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列入“省定价目录”中的药品,我委已制定价格,或国家发改委已制定价格的,在我委未作价格调整前继续执行;尚未制定价格的,各有关企业应向我委申请制定价格。
属国家发改委定价,且属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我省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请制定临时价格。
属国家发改委定价并已制定价格的,我省生产企业如需申请调整价格,应先向我委申请。经我委审核后将视情况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调整建议。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temp_10100822184014.xls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