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10-10-20 21:56:29    来源:  作者:

  积极推进我省公立医院试点改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药事服务费应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暂不宜增设药事服务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药品流通差价率和药事服务费标准。

  (十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全面实行政府主导,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药品,同时药品招标采购应努力推行量价挂钩。为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负担,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和作价公式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我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指导价格,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十六)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七)加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动态管理。开展药品价格调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省公布价格进行全面审核。对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以及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对与我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差距较大的品种价格及时进行价格调整。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九)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制定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不含社区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加强对市、县制定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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