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紧张是这个指导意见出台的现实需要,而医患关系紧张的祸根就在于医德,医患关系中遭受医德滑坡摧残的就是属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患者。但是,建立在对医德进行评价的机制中却排除了最主要的当事人——患者的评价,转而让医务人员和医院自己对自己进行评价。这样的“让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行为很明显堕入了形式主义的泥沼,在程序上就很不合理。
患者去医院治疗时,医院和患者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易的服务关系,医务人员作为医院的代理人,和患者之间也是一种交易性的服务关系。既然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那么,只要患者支付了费用,患者就可以享受最好的服务,除了可以享受医务人员的医术服务之外,患者还可以享受医务人员的态度性服务,比如“尊重患者的权利”、“不得歧视”、“ 文明礼貌”等。如果患者支付了应该支付的费用,但是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到的全部服务,就等于被剥夺了权利。法理中有这么一句谚语——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被剥夺权利者如果权利得不到救济,那么这种权利就是“空权利”、“虚权利”。因为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而没有享受到医院的相应的服务的患者就是被剥夺权利者,患者有权提出申诉,挽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利,享受到没有享受的的服务,特别是良好的态度性服务。患者提出申诉的最好方式就是参与对医务人员的医德的评价。
如果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对医德进行规制只能停留在内部规制的话,在内部规制不透明化以及内部规制虚无化的缺陷下,该《指导意见》不过是自欺欺人的产物而已。医务人员和医院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医疗服务公共化的现实之下,医院一般不太重视医务人员的医德和服务,反而重视医务人员的创收能力,医德的一定程度的下降跟医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合拍,比如乱开药、多开药等不负责人的行为。在医院与医务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之下,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内部规制如果不能透明,比如对医德的考核不透明,那么,这种规制就是一种虚无的形式主义。医院为了保全自己的形象和保持人员的稳定,必定把内部规定虚无化、形式化。
况且,医德考核的内部规制往往容易走进中国特色的人际关系的死胡同,有些医务人员很可能在医德考核时很可能就会打关系牌。按照指导规定的内容,先是医务人员自己的评价,然后是科室的评价,最后是单位评价,在这样的评价流程中,科室的评价往往是考核的关键,对于天天一起工作的同事来说,较差的评价在人际关系特色中一般不会出现。
因此,医德考核应该让患者参与进来,让患者决定医务人员的“医德档案”的部分内容,让医德规制从内部规制的怪圈中跳出来,形成具有外部规制性质的考核制度。诚然,要形成具有外部性质的考核制度必然要涉及医德档案的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形成在医疗系统内部组件一个“医务人员医德信息系统”,这个系统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实行公开化。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实现电子化,在医院门口放台医德信息系统机,患者可以凭借医疗凭据进行登录,表达对就诊医务人员的看法,对于没有登录的患者来说就等于是对医务人员的肯定。在条件欠缺的地方可以以本来记,但是最终还是得记录到该系统中。卫生管理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起这个重担,具体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从医德考核的对象来看,一个考核针对对象是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医德考核影响的只是这些医务人员的评定,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医德考核结果的影响范围,把医德考核的结果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估以及对院领导的评估当中。如果医院的医务人员整体上医德考核比较差,则要影响对医院的评估以及将来的评奖。对于医院的领导来说,如果医院的医务人员的总体考核较差,作为管理者的医院领导应该承担管理责任,将医德考核纳入对医院领导的考核无疑是让医院领导负责任的一个好的方式。这里将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纳入到医院的评估以及医院领导考核的指标之内,让医院、医院的领导、医务人员练成一条线,其实就是让医院和医院的领导也为医德负责人,从医院的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上优化医德。
最后,应该注意维护作为个案的患者的权利。前面提到患者有权提出申诉,挽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利,享受应该享受到的服务,特别是良好的态度性服务。患者提出申诉的最好方式就是参与对医务人员的医德的评价,但是即使在一次具体的医疗中,某个患者因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而遭受不利,尽管他个人参与了医务人员的医德评价,依然无法挽回自己失去的权利,医院内部应该设立自己的内部监察机构,如果确认是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最起码应该给患者道歉,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的尊严,特别是保护患者追回自己权利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