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模式”从来都不是“二次招标”

2010-11-02 21:58:47    来源:  作者:

  正是这样的成交确认方式,说明各地所推行的是地方政府准入限价条件下的分散采购,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集中采购。没有医疗机构的联合遴选和供应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没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订单合并和批量作价,就谈不上集中采购。闵行的探索改变了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改革万马齐喑的局面,开创了以市(省、区)为单位招标、投标、评标和以区(市、地)为单位定标的药品集中采购“上海模式”。

    “二次招标”是阴影

  翻阅历史资料可以发现,早在2006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6〕3号)要求,“对已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等,可积极研究加强采购管理的有效措施,如联合遴选、集中签约、统一回款等方式,以规范合同管理及缩短回款时间。”这说明上海市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对中标候选品种联合遴选,认为“闵行模式”是“二次招标”的主要原因不是联合遴选,而是“贡献率”。

  “贡献率”是闵行区药品管理改革初期提出的成交确认参考标准,目的是变暗扣为明扣,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其主要做法是,按照上海市公布的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将医疗机构使用量最大的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前3个中标候选品种筛选出来,由供应商承诺杜绝回扣促销,并将过去用于回扣促销的费用上缴财政专户。专家组在进行成交确认时实行“三选一”,原则上确认“贡献率”高的候选品种中标。

  将“贡献率”作为成交确认的主要标准是否合理,财政专户以“贡献率”的方式收缴企业用于回扣促销的资金是否妥当,笔者不予评论。本文要分析并说明的是,在中标价格确定之后,要求入围企业以“贡献率”的方式,降低中标价格是不是“二次招标”?答案很简单,不是。

  第一,闵行区没有也不可能认定上海市的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无论以任何方式进行成交确认,都谈不上“二次招标”;第二,以“贡献率”为标准的联合遴选也是成交确认方式,是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的一个环节,不是招标人重新发起的一个新的要约承诺过程;第三,中标价不等于结算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在不背离买卖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件下形成结算价,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以“贡献率”为标准进行成交确认,是中标药品结算价格的形成方式。说到底,“贡献率”是中标药品供应企业对医疗机构变相返利的代名词。地方政府利用财政专户收取企业用途不合法的资金并拨付医疗机构使用的做法,是否违反顺加作价的药品价格政策,确实值得深入研究。但无论“贡献率”是什么,能否成为医疗机构的合法收入,都与“二次招标”无关。

  “二次招标”,是长期笼罩“闵行模式”的一个阴影。闵行区的药品管理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在起步阶段(2005~2008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贡献率”为参考标准的联合遴选、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第三方结算、收支分离和按绩效分配药品加成收入。至2009年初,新医改政策框架基本确定,闵行区依据新医改的大政方针,对药品管理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将改革的重点转向医疗行业的药品供应链合作,利用现代流通方式在公立医疗机构建立集约化、规范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贡献率”已经成为历史。闵行区对中标药品的联合遴选已彻底告别“贡献率”,但“二次招标”的阴影依然挥之不去,给“闵行模式”贴上“二次招标”标签具有随意性,与“闵行模式”是不是“二次招标”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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