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模式”从来都不是“二次招标”

2010-11-02 21:58:47    来源:  作者:

  “二次招标”阴影挥之不去 闵行模式并无关系

  闵行区对中标药品的联合遴选已彻底告别“贡献率”,但“二次招标”的阴影依然挥之不去,给“闵行模式”贴上“二次招标”标签具有随意性,与“闵行模式”是不是“二次招标”并无关系。

  上海闵行区是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改革的先行者,对“闵行模式”有批评、有指责,都在情理之中。但尽管如此,5年来始终有人认为“闵行模式”是“二次招标”,这让笔者有些不可理解。

  不能简单否定新模式

  什么是“二次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二次招标”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因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的行为”。导致招标失败的原因,一是所有标的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者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二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所有投标;三是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再次发出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

  从2000年元月1日我国《招标投标法》生效、卫生部等部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至今,由于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的案例鲜见。2010年7月,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也只是提到“二次议价”,未提及“二次招标”。

  认定“闵行模式”是“二次招标”,是对“闵行模式”的简单否定。

  众所周知,上海市长期坚持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闵行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区,没有组织药品招标的权力,更无权否决所有中标候选品种,进行“二次招标”既违法,又越权,是一件大错特错的事。但5年过去了,“闵行模式”不但没有被制止,反而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究其原因,不是上海市有法不依,有错不纠,而是“闵行模式”从来都不是“二次招标”。

  “闵行模式”被贴上“二次招标”的标签,主要原因是闵行区改变了上海市规定的中标药品确认方式,将21家区属医疗机构联合起来,以“贡献率”高低为标准,进行中标药品的联合遴选。联合遴选是“闵行模式”的核心价值之一。在“闵行模式”浮出水面之前,各地普遍实行以省或者市地为单位的统一招标,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后,医疗机构分别在中标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内进行成交确认,确定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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