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9〕13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临床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常用低价药采购供应试点实践,经商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就我省第一批廉价药品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体品种以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为准。
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上述廉价药可全部按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各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缩小药品进销差率,根据进价情况自主让利于患者。
三、《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285号)公布的品种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7〕275号、浙价费〔2008〕158号文公布的原常用低价药统一销售价格同时停止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