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我局对通知中有关药品增补剂型规格品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通知所列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和我局陕价价发〔2011〕23号通知附表中均未列入的其他剂型规格品(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除外),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尽快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未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原定价格或产地新定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陕价价发〔20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