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警示:肠胃舒胶囊 国药准字Z20026695

2011-07-04 21:13:04    来源:  作者:

  假药警示:肠胃舒胶囊 国药准字Z20026695

  淮安涟水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

  淮安新闻网7月4日讯(张大鹏)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淮安市淮阴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无证照的10盒标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批号20100104的肠胃舒胶囊,以每盒3.5元的价格,销售给兰陵堂药房;2010年3月31日,刘某某再次以每盒3.5元的价格,将无证照的54盒标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批号20100104、20100308的肠胃舒胶囊向兰陵堂药房销售时,因兰陵堂药房老板缪某报警而被涟水县药监局查获。

  经江苏省淮安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肠胃舒胶囊鉴别项(1)薄层色谱未显与去氢木香内酯对照品相同颜色的斑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另查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未生产过批号为20100104、2010030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695,规格:每粒装0.4g的肠胃舒胶囊。

  2011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涟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所含成份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且伪造批准文号的处方药肠胃舒胶囊,系假药,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在实施第二起销售假药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故涟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新闻链接:关于肠胃舒胶囊等假冒药品的通报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肠胃舒胶囊”质量可疑,经与有关省市核查系假冒药品,现予以通报。请各地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密切关注以上药品,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查处并查清购入渠道等,及时上报区局稽查处。                                                    
    1、标示宁夏华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70306的肠胃舒胶囊,该辖区内无此药品生产企业。

    2、标示甘肃天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70122的肠胃舒胶囊,甘肃省内无此药品生产企业。

    3、标示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肠胃舒胶囊,此假药具体鉴别方法见厂家《关于假药肠胃舒胶囊的情况说明》附后。

稽查处

二OO七年十二日
 
  关于假药肠胃舒胶囊的情况说明

昆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今收到贵局出示的关于乌兰察布市(内食药监稽查函[2007]第29号)要求协查“肠胃舒胶囊”真伪的函,经我公司确认核实,该药样品为假药,此假药与我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真“肠胃舒胶囊”不同,不同之处有:

  1、我公司于2002年4月4日由云南优克保健制药公司变更为云南优克制药公司。

  2、外包装的版面与我公司的“肠胃舒胶囊”不符合。

  3、此假药“肠胃舒胶囊”是(OTC)药物,而国家局批给我公司生产的是处方药。

  4、主要成份与我公司生产的不同(我公司成份使用蜘蛛香,有异臭味)。

  5、我公司生产的无作用类别。

  6、功能主治与我公司的不同,国家局审批给我公司的肠胃舒功能主治内容为:中医:清热燥湿,理气止痛,止痢止血。用于湿热蕴结所致的食少纳呆,脘腹疼痛。

  7、用法用量不同,我公司的是一次3~5粒,而假药的包装药盒是一次2粒、一日3次。

  8、我公司的包装盒和说明书有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假药的包装盒和说明书有联系电话号码但是与我公司的注册地址不符、无传真号码。

  以上八条内容给予确认,望贵局加大力度查处,还给消费者合法权益。 

  云南优克制药公司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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