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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票据岂能“名不符实”

2008-08-08 11:20:45    来源:  作者:
时下,随着医疗保险的推广,众多的药店为扩大销售额度增加利润,纷纷向劳动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主管机构申请参入到“定点医疗保险”药店中来,因此,我国大多数人购非处方药或处方药不用现金而可以刷“卡”了,刷卡药店的增加,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便患者看病购药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经审计调查发现有这么一个现象,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即患者购药的名称与电脑所打印出来的“医疗保险门诊、购药结算单”中的名称“名不符实”。如购吲哚辛片、非洛地平片,计算机打印开的结算单却是“阿莫仙”,另一家将此药的计算机开发票打写成“阿奇霉素”;还有购阿莫西林胶囊和三九牌感冒冲剂,计算机开发票却打印成“阿奇霉素颗粒”;购口服西瓜霜含片,打印结算单却打印成“阿替洛尔”,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有一次在笔者的直意要求下,售药人员将我购的三种药的名称仍只“写对”了两种。
  上述购药结算单的出具,应比照发票的规定开具,对消费者负责,因此“名不符实”的结算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而且其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很难想象的,因为药品是一种较其他商品有着其特殊性,如果误服小则只是拉拉肚子,重则危及生命,现实生活中吃错药、打错针的教训难道还少吗?
  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以为其主要原因:一是在申请成为“定点医疗保险药店”时的被审核资料中,没有将会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等级列入必要条件之一,因为在申请涉及的必报资料中,对营业人员的要求只是对其专业技术—“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予以了明确规定,这就带来了只会懂药,不会用计算机“写字”,或是会用计算机“写字”,但图方便不愿按实际售出的药来“写字”;二是有虚增药价的嫌疑,如售药方为了逃避这种药品的国家定价,而用其他品名的药品代替,“忽悠”消费者;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有规避责任风险之嫌。万一药品卖错了,消费者吃错了,消费者找药店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凭据,因为“购药结算单”上的药品与所购药品是“名不符实”的。
为改变上述存在的问题,一是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现有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和今后新增的要强化其管理,督促其售药与结算单要“名符其实”,如若受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一起“名不符实”情况,记录在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累计达到多少次的,则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资格,以净化市场,从源头保护好消费者的潜在利益,对消费者人负全责;二是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要将有几人应达到几级计算机水平纳入必备要素的范畴;三是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应将所售药品的价格在店堂内进行公示,使消费者明白消费,同时也便于消费者监督,避免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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