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关于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2011-08-25 18:40:56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及相关规定,我省于2010年7月起分期分批对已公布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组织复核工作。现将经专家论证及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第一批复核药品及部分新上市、新剂型品种价格进行公示。

  一、药品复核原则方法

  本次药品价格复核的范围主要为广东省增补进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品种。定价原则及代表品遴选方法参照国家药品复核原则,结合我省实施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以及综合考虑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因素制定。同时,为切实降低虚高药品价格、鼓励优质廉价药生产使用、减轻广大群众费用负担,按照“有升有降有维持”的原则,实行区别价格政策,对日治疗费用3元及以下的廉价药品价格予以适当扶持。具体作价依据药品平均备案供货价格(或企业申报复核的发票价格)、调查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中标价格四个环节的数据,分别测算各环节零售价格,并按照该四个环节价格平均值拟定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

  二、新上市、新剂型药品的定价原则

  新上市、新剂型的药品价格核定依据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参考产地省公布的价格水平,按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顺加规定差率拟定,原则上就低拟定。属于国家降价的品种,按照国家降价药品的平均降幅予以调降。

  三、非代表剂型规格价格的制定。本次公示的药品价格为部分复核品种代表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代表剂型规格的价格按差比价规则套算,届时将与正式文件一并公布。

  公示期从8月12日起至8月18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实名反映,并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附件: 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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