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只有具备“三性”,才是有效的。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形式和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是否形成证据链
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证据链的材料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只有取到的证据符合形成证据链或者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方能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在本案中,直接证据是执法人员在B社区服务中心查获的假药实物以及购进记录、购进凭证等;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是李某父亲的证人证言与其就诊时处方签相互印证。
仅能证明使用假药嫌疑
在本案中,A局查获的证据有陈某的处方签、废纸篓里的“风湿康胶囊”药盒以及对李某父亲形成的调查笔录,这些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并不能直接证明B社区服务中心使用假药“风湿康胶囊”。
陈某处方签上的“风湿康”字样与“风湿康胶囊”是有关联的,但并不完全等同,而此时在找不到陈某来证实处方签上的“风湿康”就是“风湿康胶囊”的情况下,这个证据便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对事实的证明能力非常弱。此外,废纸篓里的“风湿康胶囊”药盒不能证明B社区服务中心购进和使用了“风湿康胶囊”,这个证据单独存在,证明效力非常弱。李某父亲形成的调查笔录反映了B社区服务中心使用了“风湿康胶囊”,但其就诊时医生开具的处方签上没有列明“风湿康胶囊”,可见,这一证人证言没有得到有力的物证支持并指向案件事实,没有形成有效证明事实的证据链。
可见,上述3个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不具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它们孤立存在,证明效力弱,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这一点证明:B社区服务中心存在使用“风湿康胶囊”的重大嫌疑。但是,仅凭这3个证据还不能直接证明B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风湿康胶囊”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在得到关键证据后方可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