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格[2011]209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局制定若参碱等8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定价药品属政府定价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最同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关较大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药品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7日起执行,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可登录吉林省特价局网站http://wjj.j1.gov.cn/查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调整,按其公布价格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1年10月28日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1111041500217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