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的责任是明确的 不明确的是由谁能承担
价格调查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展开,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规格开展调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通过审查销售明细账、“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等,核对调查药品的销售数量和收入;通过审查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核对调查药品销售人员数量。
探索药价矛盾减压的窗口
据说是1300%、6500%、9100%这几个数字,催生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出台。药价给政府的压力已不下二十年,本次药价超暴利现象的报道再次将压力升级。
阅读《办法》及其相应表格,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政府对药价调查的要求没有太大不同。当时企业定期向医药局物价部门汇报药品价格是一种习惯。二十年来,国家在药品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完善。如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了“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提出“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大原则,并对“市场调节价”作出的解释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明确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政府责任。
1996年前后,出于公众对药品价格不满的反馈,部分省份实施了全部药品政府定价,但由于法律依据不确定,加上药品品种和市场的复杂性,导致施政难度大而作罢。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价格法》,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且明确提出“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办法》可以说是对十年前药品管理法中价格要求的补充,也可以理解为过去十年有法无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为保障《药品法》的实施,2002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再次明确了“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当时,“或者”二字令人费解,好在随后明确的解释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至此,不仅说清楚了哪种药品价格归政府操心,而且明确了政府在药品价格方面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