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的责任是明确的 不明确的是由谁能承担

2011-12-08 16:11:11    来源:  作者:

  药品价格调查有法可依,执行发改委的文件要求,提供价格信息是制药企业应尽的义务,这毋庸置疑。动辄数千厂家、数万品规的信息处理,有现代工具做支持,加上发改委全国分支机构的人海战术也似乎不用担心。问题是,调查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需要多大的工作量?这种调查的结果对减轻药品价格矛盾给政府带来的压力能起多大作用?从价格问题入手解决价格问题是否走错了方向呢?不然的话,为什么连政府定价的药品政策实施十年了,还不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给政府自身一个合乎理由的交代?

  有人说《办法》可称得上是政府出台最快的文件,从计划出台文件到文件出台仅仅十几天时间;这就当道听途说吧,因为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着手《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拟稿工作了,《调查办法》应该是胸有成竹的文件;不管怎样,这种快速反应的执政精神是值得公众嘉许的。值得关注的是,将所有药品价格纳入到工作目标范畴中去,大、繁、杂之后,是否是乱和无果而最终让公众理解成走过场和应景之作?药品价格的责任是明确的,该管的应该是责任由谁来承担。

  药品价格压力源头说白了就是三个问题:一是政府执政的严肃性问题,严格执法严肃执政当可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类药品价格矛盾有效化解;二是公众对药品价格政策的理解问题,应大力宣传市场调节价格药品的市场属性,对公众理性选择和客观理解进行疏导;三是医生从业机制的变革问题,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在本轮医疗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收官时期,药品价格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其标志性的意义不言自明。如果不能回顾思考二十年来药品价格管理的前车之鉴,不能回归法律原点思考立论之法,不能从问题的根本结点寻求释放压力的窗口以求解决之道,药价矛盾不仅难以缓解,而且,可能会导致医药行业新一轮的鼠道繁忙、板凳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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