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警示:蚁粒康追风胶囊|胰粒康葛灵胶囊|喘贝康胶囊
“这些药是常用药,也是保健药品,就是不治病也不会‘出事’。”负责销售的静静(化名)说,“出事”就是致人死亡。
“对方问我是什么产品,我就介绍一下产品的功能,蚁粒康追风胶囊和骨头康胶囊是辅助治疗风湿,喘贝康胶囊和喘必康胶囊是治疗咳嗽、哮喘的,胰粒康葛灵胶囊是降血糖的。”静静说,他们利用网络发布药品销售信息,与客户联系上后,通过物流给对方发货。
药监部门认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涉案的药品为假药。
如何斩断假药链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宣传和销售秩序,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黄文阁认为,此案暴露出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等问题。
黄文阁举例说,在打击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及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等方面存在多头执法现象,容易造成推诿扯皮,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为此,黄文阁建议,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互联网、广告公司、物流企业、医疗机构和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公众,进一步提高对假药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公众到合法渠道看病就医和购买药品。
“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技术性强,熟悉本领域的基本情况,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同时,还要时刻警醒行政执法不越位、不缺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亚方则认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需要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坚持做到涉罪必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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