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省通过提供的价格信息审核药品实际的差价情况,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3、将批发环节差价率监管与各省审核中标药品医疗机构零售价格的工作结合起来,出厂和中标的价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公布医疗机构零售价格,促使企业规范流通环节价格行为;
4、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核定公布中标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全产业链影响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吴清功表示,《办法》一旦实行,将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触及一些医药流通企业的生命线,高药价也有望一定程度上被拉低,目前可预期的是,流通业将面临整合,制药业或将调整出厂价。
医药工业方面
《办法》中关于出厂价格调查的方案较以往显示了更强执行力,《办法》要求企业每年4月31日前报送各出厂价至发改委指定的价格信息平台,同时递交3份购销合同和完税证明,每两张时间间隔2个月以上,虚报价格难度加大。更大的影响是对医药工业企业招商销售模式带来改变:
一、“底价模式”负面影响:医药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处方药销售带来实质性冲击。
二、模式转变:对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企业必然会高开出厂价,代理公司转而成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代理商利润将以佣金的形式返还,“底价代理”模式将转型为“佣金模式”,同时也加大了药企处理财务的难度。
三、产品调整:工业企业需要对品种重新梳理。根据加价率,在药品形式上,小包装药品或许将大量取代大包装药品。
因为招商模式的改变,不具有品牌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的普药生产企业将面临销售压力。
医药流通方面
拿《办法》与2000年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2010年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可知,此次药价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