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方面
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对医疗机构影响有限,“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有望减少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的风气,但降低医疗机构高价药加价率还显不够,对医疗机构的“大处方、高价药”做法只能起到有限的缓解作用。
未受影响的企业
自有销售团队的企业、疫苗和血液制品企业以及不在医保内的高价新药(比如替尼类、单抗类等)将不受《办法》影响。
“三控”和“两票制”基础
《办法》基于“三控”和“两票制”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清晰《办法》或将带来的全产业链影响,有必要回头观察“三控”和“两票制”所带来的现实影响。
对“两票制”的通俗理解是,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从而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
上述表述的逻辑在于,通过多个环节,药价层层加价,导致药价变高,事实上,这只是事情的表面。其实,包括大流通、商业调拨、小批发在内的诸多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并不高,一个我们熟知的常识是,医药商业公司的毛利率只有3%左右,纯利润往往只有1%(这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所以他们的加价并不高。真正加价高的是在最接近终端的药品承销商,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着医院资源。
以A药品为例,假设生产成本为1元,出厂价为3元,经过多层医药商业加价,到达承销商的价格为6元,承销商以24元卖给医疗机构(非标准案例,纯以说明问题为目的)。
实施“两票制”之后,药厂必须跳过所有中间渠道,直接找到承销商,那么,为了保持到达医院的价格(24元)不变(医院由于加成利益的存在,价格越高,加成利益越大,医疗机构的利益不能轻易损害,否则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选择其它更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是承销商必须面对的),出厂价就必须直接提高到接近24元的水平(比如22元)。
这就对生产企业以及承销商带来了考验:
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改变包装、规格等把出厂价由3元“变更”为22元,这其中,牵扯到诸多“技术问题”,不必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