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的变化在于:
1.原本6元购进的药品,现在需要花费22元才能购进,现金压力数倍增长;其次,其虽然表面上花费了22元购进A药品,但实际上进货价仍然是6元,因为生产厂家将在之后返还“多交的”16元,这意味着承销商必须“更听厂家的话”,否则16元的回款可能“遇到困难”;第三,厂家多交了16元*17%的增值税,这必须由承销商来承担,承销商的税额大为增加;另外,承销商实际多交的税额还不止这些,道理是:原先,承销商可以通过“倒票”实现避税,比如只需交10%的增值税,而今,由于厂家无法“倒票”,承销商也就“实打实”地又多交了7%。承销的压力由此可见。
与承销商类似,很多医药流通企业的利润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倒票”,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两票制”的实施阻断了“倒票”渠道,导致医药流通企业的利润大幅下降。
以某一级商业公司10元购进300件B药品为例:假设该一级商业公司将其中100件药品以11元卖给不要票的终端,增值税为5%(且称为a事件);另100件以9.6元卖给过票商业公司,增值税为5%(b事件);剩下100件以10.5元卖给正规商业公司(c事件)。
该一级商业公司实际所获利润为21%:a事件获利15%(增值税5%+药品销售利润10%);b事件获利1%(增值税5%-药品销售亏损4%);c事件获利5%(完全为药品销售利润)。
此外,过票商业公司以9.6元拿到100件药品后,可以加2%,带着增值税票以9.8元卖回给上述那家一级商业公司(对该一级商业公司而言,该进货价低于原先10元的进货价),然后再经历上述循环,要增值税票的销售正常交税,不要票的销售将账做成平进平出或者亏损,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如下图所示)
2.大型医药商业公司为直接掌握医院终端,迫切需要并购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承销商;
3.承销商需要挂靠或被大型医药商业并购,以求生存,双方共同的需求带来行业集中度的提升;
4.有实力的生产企业有必要积极自建承销队伍。
“三控”与“两票制”的原理类似,通过控制出厂价格、流通加价率以及终端最高销售价格实现降低药价的目的,两者对产业链不同环节带来的影响相像,毋须赘述。
必须提出的是,也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监控与执行上的难度”,“三控”与“两票制”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足够强大的作用,《办法》的出台亦可能步其后尘,从而难以发挥理论上的巨大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