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的通知

2012-06-29 11:35:56    来源:  作者: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2〕100号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各医疗机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应允许门诊患者外购药品,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指导患者正确外购药品。

  (一)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和外购药品意愿,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儿科处方、蛋白同化制剂(不包括胰岛素)和肽类激素外,允许门诊患者持医师处方自愿到我市药监部门依法许可的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内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购药品的处方有效期为医师开方当日。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医疗机构应在处方背面统一印制提示患者如何正确购买药品、正确使用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等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将另行制订)。

  (四)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颁行的信息交换标准,将门诊患者持处方外购药物的处方电子信息提供给信息系统通过认证的零售药店。

  二、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加强人员配备、药品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药品安全。

  (一)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须具备经营许可资格,应能配齐医疗机构处方用药的药品,以便为购药患者提供调剂服务。经营药品范围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的购进、储存、在库养护、销售以及药学服务等行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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